3男子因口角围殴他人致轻伤 琼海法院:2人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1人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21年11月25日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琼海3名男子在饭店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围殴对方致其轻伤。近日,琼海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宣判。

  2020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勃、董某阮(2人系亲兄弟)、符某祯等人在琼海市塔洋镇琼文街黄某饭店内吃饭。其间,在隔壁饭店喝酒吃饭的被害人施某甲因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符某祯走过去看热闹。董某勃、董某阮和父亲董某飞走过去叫符某祯回来时与施某甲发生口角争执。随后,被告人董某勃、董某阮、符某祯持酒瓶、拳头殴打被害人施某甲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致使被害人施某甲的左眼下睑软组织挫裂、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施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董某勃、董某阮的父亲董某飞向施某甲赔偿3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某勃、董某阮的亲属及被告人符某祯向被害人施某甲赔偿1万元,被害人施某甲对3被告人表示谅解。

  近日,琼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勃、董某阮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符某祯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