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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男女相识几天便闪婚,婚后感情不和,女方起诉离婚

60万元征地补偿款如何分割?

一审判决:男方向女方返还15万元;二审改判:男方向女方返还30万元
  □记者 吴兴 通讯员 胡坤坤

  本报讯 与丈夫陈嘉分居已久的吴静向海口琼山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三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分割两人共同财产6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二人离婚,但在财产上,吴静只拿到了15万元。吴静上诉至海口中院,最终获得30万元。

  闪婚后感情不和,女子起诉离婚

  吴静和陈嘉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几天便于2014年2月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共同在海口市区租房居住,后来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后长期分居生活至今。

  吴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征地分配款60万元由她与陈嘉各享有50%的权利。据了解,陈嘉在婚后以家庭户主的身份先后在海口琼山区某村领取征地补偿款共计72万元,两人都认可征地补偿款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均汇入陈嘉的个人银行账户,由他直接管理和使用。庭审中,陈嘉称所有土地补偿款已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其中,资助父亲治病10万元;老家盖房花销25万元;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出资25万元且全部亏损。吴静在庭审中只要求对其中的60万元进行分割,自愿放弃对剩余部分财产权利的主张,对于陈嘉出资建造的房屋亦放弃主张。

  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吴静与陈嘉离婚,陈嘉向吴静返还共同财产150000元,驳回吴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男方向女方返还30万元

  吴静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改判:陈嘉领取夫妻名下的某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280000元及夫妻名下的某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共计320000元,由吴静与陈嘉各享有50%的权利。

  陈嘉称涉案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已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其中,10万元用于资助其父亲治疗疾病、25万元出资与同胞兄弟共同建造房屋和25万元投资生意已亏损。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陈嘉在领取涉案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该款项做重大处理决定时应征求吴静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陈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不当,应予以纠正。对于25万元出资与同胞兄弟共同建造房屋一事。虽然建造房屋的行为是改善家庭生活居住条件,但未经吴静同意,故吴静要求不对建造房产分割而要求分割25万元有理,应予以支持。对于25万元投资生意已亏损。因陈嘉未经吴静同意擅自将25万元投资生意并导致亏损,侵犯了吴静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陈嘉自行承担。吴静诉请分割该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该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正确,应予以维持。

  海口中院经过审理,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准予吴静与陈嘉离婚;撤销一审判决陈嘉向吴静返还150000元判决,变更为陈嘉向吴静返还共同财产300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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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男女相识几天便闪婚,婚后感情不和,女方起诉离婚~~~一审判决:男方向女方返还15万元;二审改判:男方向女方返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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