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7日9时许,姜某途经海口市龙华区某药店门口时,发现市民王女士停放在门前的电动车车斗内有一部苹果手机,便将该手机盗走。王女士发现手机被盗后短信联系被盗手机,表示愿意用钱将手机买回来。姜某开价2000元,经过几番讨价还价,最终降到500元。随后,双方约定在海口市明珠广场见面,一手交钱一手交手机。当日12时,王女士和姜某见面,并用500元赎回手机后,王女士的男友当即打电话报警,随后赶到的民警将姜某当场抓获,并从他的身上扣押到手机一部和500元。经鉴定,该被盗苹果手机价值5032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及500元发还王女士。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根据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 记者 吴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