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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工地实习受伤致右腿高位截肢,起诉索赔200万

经法院调解获80万元赔偿款

  本报讯 9月12日下午,经海口秀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殷娟多次调解,备受关注的大学生蒋某宇在实习工地受伤引发的纠纷案件终于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在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蒋某宇支付赔偿款80万元人民币。通讯员 薛莹婕 记者 吴兴

  实习大学生在工地被施工车辆碾轧受伤

  2014年5月,在四川某技术院校土木工程系读大二的学生蒋某宇来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实习,实习期为一年。蒋某宇实习期间担任的职务是安全员,主要负责在施工工地对回填土方的外来车辆进行验收、指挥、签字并给车辆开具发票。

  2014年12月底,蒋某宇在工地上被回填土方的施工车辆在倒车时碾轧受伤,导致右腿高位截肢,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事故经交警认定,施工车辆负主要责任。

  被认定为工伤,起诉索赔200万余元

  2015年1月11日,蒋某宇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口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蒋某宇所受伤害为工伤。建设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虽然被确认是工伤,但由于建设公司并未为蒋某宇购买社保,且拒不赔偿,蒋某宇后续治疗复健需要大量费用,无奈将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告到海口秀英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补偿金、安装义肢费用等共计200万余元。

  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80万元

  二被告认为,原告要求支付112万余元的义肢费用过高,要求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此时,蒋某宇因后续医疗已耗尽了家中积蓄,急需资金进行康复治疗,等不及做鉴定。

  秀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殷娟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最终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0万元,如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3日内不支付,则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万元。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蒋某宇愿意,今后还可以回到该公司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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