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结一宗走私疫区冻品案,4名广西籍男子受他人雇请,驾驶船只帮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疫区冻品到文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0月,被告人庞某海、庞某深、庞某茂、赖某德受他人雇请,从广西钦州市来到海南省文昌市装运冻品。同年11月3日晚上,庞某海、庞某深、庞某茂、赖某德各自驾驶一艘铁壳船到文昌市罗豆农场珠溪河入海口处向停靠该处的大船接驳,分批将冻品运回珠溪河边码头,由搬运工人把冻品搬到停在河岸边接应的货车上。次日凌晨3时许,庞某海、庞某深、庞某茂、赖某德在码头处被清澜海关缉私局抓获,查扣印度牛肚179箱、印度牛肉61箱、巴西牛鞭80箱、巴西牛肚280箱、巴西牛杂800箱、巴西牛筋716箱、巴西牛喉145箱,共计2261箱,合计54.2吨。经海口出入境检疫局检疫,该批冻品来自疫区,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海、庞某深、庞某茂、赖某德明知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仍开船为他人运输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告人庞某海、庞某深、庞某茂、赖某德受他人雇请参与走私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海南一中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4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