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正确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救灾工作,10月10日,省民政厅出台并实施《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到2018年底,全省每个市县至少有一个登记注册的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统筹协调平台,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全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统筹协调。在常态减灾阶段,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物资储备,并依法与各级民政部门签订供货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和紧急供给。推动政策性农房保险在全省铺开。
在紧急救援阶段,要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在过渡安置阶段要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在恢复重建阶段,要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帮助,援建居民住房,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项目恢复重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