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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加强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建设项目

  本报讯  为加强我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改善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海南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十三五”期间,我省将以实施海口湾、秀英港、八门湾、小海、老爷海、新村港、铁炉港、三亚湾、洋浦工业港区、后水湾、东水港等重点海湾、港口、潟湖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全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记者 刘泽飞

  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

  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到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国控考核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比例,省级近岸海域考核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95%以上;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质退化的近岸海域水质稳步提升。

  2017年底前

  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等地级沿海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总氮)。

  2020年底前

  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控制在国家下达的目标之内;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1%;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全省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480万亩;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万公顷左右。

  严格沿海地区项目审批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意见》提出,要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市县布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沿海地区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防止海岸带破坏和污染;依法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落后产能。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加强近岸海域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严格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沿海各市县政府应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落实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水产养殖环保处理设施,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发展深远海养殖,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继续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

  《意见》明确,要全面调查、登记辖区内入海河流(包括季节性河流),开展入海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推进辖区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严格入海排污口审批,入海排污口设置要通过严格科学论证,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近岸海域纳污能力,各市县要紧紧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体系。

  加强对沿海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监管,督促工业企业自觉履行排污主体责任,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和开展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点等无害化体系建设,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和替代等措施。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构建红线管控体系

  《意见》强调,要划定海岸带和近岸海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生态敏感区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构建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市县的海岸带和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依法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的,应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海洋生态补偿。

  除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项目和重点海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外,我省禁止填海。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围填海要求,落实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实施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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