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白沙黎族自治县某农场年近50的陈某,以与女儿阿燕(化名)结婚为筹码,胁迫女儿的男友吴某出资养蜂。38岁的吴某为娶上媳妇,答应了准岳父合作养蜂的要求,并签订协议入股5万元。吴某和阿燕结婚后不到半年,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而闹离婚。吴某要求岳父返还5万元养蜂费用遭拒,遂将岳父告到白沙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令陈某返还吴某5万元。
家住儋州市某村的吴某38岁时尚未娶妻。2017年3月,经他人介绍,吴某与陈某及其女儿阿燕认识。吴某对阿燕颇有好感,想娶其为妻。陈某提出,若想娶阿燕为妻,必须与其合作养蜂。2017年4月8日,陈某与吴某签订了《女婿养蜂入伙合作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入股协议),约定吴某拿出7.5万元作为入股养蜂合作费用。同日,吴某支付5万元,陈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吴某送来合作养蜂入股费5万元,还欠2.5万元,以后工作工资补上。”2017年6月15日,吴某与阿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吴某与岳父经营养蜂项目。
只惜好景不长,婚后不到半年,吴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欲离婚。吴某要求岳父返还5万元养蜂费用遭拒,于2017年10月16日将岳父告到法院。吴某诉称,岳父销售蜂蜜获利数万元,其却没有获得任何分红和报酬,他认为岳父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入股协议并判令岳父返还5万元。白沙法院一审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