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961年生,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
2017年12月23日,杨某结识一名叫“东仔”的男子,“东仔”向杨某许诺,若杨某帮其运送一床“棉被”到三亚,便可获取好处费10000元。同年12月24日,杨某从“东仔”处拿到一个装有毒品的红色编织袋,搭乘广东阳江至三亚的长途客运车。次日3时许,杨某乘坐的客车抵达新海港码头。省港务公安局民警对车辆、人员检查时,查获红色编织袋及袋内的毒品可疑物,并经视频侦查确认,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抓获。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记者 吴兴 通讯员 宋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