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适用该办法。《办法》指出,补充耕地指标可以公开挂牌交易,受让方通过交易所得的指标,应当在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后2年内,用于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再次出让。
《办法》指出,社会资本经批准投资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应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回购后,方可进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获取的补充耕地指标节余部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购,统筹用于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占补平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具体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回购等工作。
《办法》规定,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由用地单位(省级土地储备项目由省级土地储备实施机构)向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中予以统筹。
名词解释
补充耕地指标
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是指各市、县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确保耕地总体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出让、出售给有补充耕地指标需求的市、县或用地单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