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7日,原审被告人杨某清以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儋州市三都镇西照村委会老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进行黑山羊良种繁育。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清多次雇用他人非法开采所租用地块玄武岩矿石,对外销售。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清犯非法采矿罪事实、罪名正确,量刑适当,但追缴被告人杨某清犯罪所得数额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杨某清以养殖黑山羊项目,掩盖其销售非法开采矿石获取非法收益主观故意清楚,判决书认定追缴21.5万余元仅为被告人杨某清部分违法所得,并非全部违法所得。即仅仅是2016年3月到4月19日非法开采矿石销售给金某林的7975.4吨石料违法所得。被告人杨某清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非法开采玄武岩石料总量为3.28万立方米,共计7.67万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杨某清非法采矿价值165万余元。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应予以全部追缴。为维护法律权威,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二分院以一审判决追缴被告人杨某清犯罪所得数额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抗诉,抗诉意见最终得到支持,作出上述改判。
记者 畅凯 通讯员 刘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