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某受贿案在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审理中,法院采纳了省检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在维持一审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的同时,改判依法追缴李某受贿款27.3万元,并上缴国库。
2013年12月,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因建设海南西环铁路(东方段)项目需要,拟到不磨村征地取土,并会同东方市国土局到该村请求李某帮忙协调。村民梁某等人获悉后,请求李某帮忙征收开荒种植的芒果地,并许诺给予好处费。后经中铁十四局、东方市国土局实地勘测及被告人李某的协调帮助,中铁十四局征用梁某等9人开荒种植的芒果地共计142.68亩作为取土场。2014年1月,梁某等8人在收到青苗补偿款后,按照事先约定将27.3万元好处费交给李某。案发前,李某将27.3万元受贿款退还村民。
本案经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主动将27.3万元退还给村民是退赃,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判决认定李某具有退赃情节,及未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