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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问题引发冲突 从楼上丢下花盆砸人

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两名男子分别获刑
  □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王倩

  本报讯 2017年5月26日23时许,被害人吴某将一辆小汽车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某公司宿舍小区门口,准备到该小区隔壁的幼儿园内施工。因吴某停车妨碍了某公司宿舍小区的通行,正在该小区楼下吃饭喝酒的沈某、麦某等人便上前让吴某将车开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麦某动手打了吴某一巴掌,后吴某将车开到幼儿园内停放。之后,沈某、麦某等人返回某公司宿舍楼下继续吃饭喝酒。其间,沈某、麦某又因此事与正在隔壁幼儿园内施工的吴某等人再次发生冲突,吴某、蔡某等人持工地钢管从幼儿园出来进入某公司宿舍小区追赶沈某、麦某。沈某、麦某遂往某公司宿舍楼上跑,麦某跑到二楼时从楼上扔下一个花盆砸吴某等人。吴某随即头部受伤倒地,吴某、蔡某等人停止追赶。沈某、麦某跑到某公司宿舍二楼楼顶后又继续扔砖头等物砸楼下的吴某、蔡某等人,致使蔡某头部受伤。后沈某、麦某逃离现场。

  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蔡某伤致左额部头皮挫裂伤口,左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并缺损,其损伤属于重伤二级;被害人吴某伤致右侧额骨骨折,右顶颞部形成一长6.0cm缝合瘢痕,其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沈某、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沈某、麦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蔡某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3万元。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美兰区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被告人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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