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亮向琼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王某竹偿还借款,并出具2018年3月27日、6月28日王某竹分别向他借款1万元、3000元的“借条”,且该“借条”上有王某竹的亲笔签名和手印。莫某亮称,借款到期后,他多次催讨,王某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甚至避而不见。
王某竹辩称其并未于2018年3月27日、6月28日向莫某亮借款,且莫某亮提供的“借条”并不是其本人出具,而是莫某亮伪造的。莫某亮当庭承认“借条”是他在起诉时亲手所写并加盖手印,并非王某竹所出具。此外,莫某亮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王某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因此莫某亮所提供的证据不但无法证明王某竹向其借款的事实,反而属于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办案法官当庭对莫某亮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对其依法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原告莫某亮以虚假借条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虚假诉讼不但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