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庆和同案犯李某、符某、王某(已判决)等人在文昌文城镇地区经营椰子批发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因文城镇地区的椰子批发商贩较多,同行竞争激烈,赚不到钱,同时也为获取更多利润,周某庆和李某、符某、王某等人多次通过恐吓、威胁、阻拦、驱赶椰子批发商贩,不让被害人陈某、韩某、汤某某、刘某等椰子批发商贩批发椰子到文建路、文建三横路、文建五横路、城西路、文中一里、教育东路等路段的商铺、摊位,迫其退出上述路段的椰子交易市场,从而达到垄断椰子批发市场的目的。
2017年3月份,同案犯符某在文城镇谷鸿路华庆超市处以交警抓车相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汤某某、刘某停止批发椰子给华庆超市。期间,同案犯李某分别在文城镇文建三横路一家清补凉店处和文城镇诒喜幼儿园处以殴打和砸车相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韩某停止进行椰子批发的经营活动等。此外,被告人周某庆和同案犯李某、符某、王某还用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邢某、陈某某等人向其购买椰子进行销售。
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庆及同案犯李某、符某、王某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对他人施加精神压力,多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抬高椰子批发价格,牟取不当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庆参与运送、批发椰子和恐吓、威胁他人经营批发椰子,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周某庆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