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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外汇业务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罚50万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了解到,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外汇业务通过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等不实信息,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海口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记者 林文星

  据了解,2018年3月11日,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消费者举报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虚假宣传线索,其公司网站上发布“2015年12月,交易中心外汇业务通过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备案申请,同时拥有了代兑点、兑换点资质,获准开办在境内开展外汇兑换业务”等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办理过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即“交易中心外汇业务”)的备案。当事人合作者宁波恒元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的两个营业点获得了个人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发放,但不代表当事人外汇业务经过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此外,当事人开展外汇业务从 2015年7月开始试运行,到2016年12月30日下线完毕。2016年6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秀英支行与当事人签订了解约协议,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报备终止当事人外币代兑业务资格。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12月30日当事人外汇业务开展期间已经没有了代兑资质,并非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其外汇业务拥有代兑点、兑换点资质。

  据悉,从2017年3月17日起,海口市工商局陆续接到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关于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的举报和省局转办线索共9宗,均指向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其中 4 宗投诉提及海南大宗“外汇业务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虚假宣传带来损失,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规定,海口市工商局于2018年11月20日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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