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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帮人承揽药品供应业务

海南某医院原院长欧某平受贿34万余元获刑
  本报讯 近日,保亭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欧某平先后担任海南某医院院长、保亭某医院院长期间,涉嫌受贿人民币341200元一案。被告人欧某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赃款人民币34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多退缴款人民币9万元,用于折抵并处罚金的财产刑。实习记者 吴佳穗 记者 罗晓宁

  院长为8供应商谋取利益

  2014年至2018年,陈某以海南富春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医院部分药品供应业务,药品款共计1044336.41元。为了感谢欧某平及时拨付药品款项,以及和欧某平搞好关系,方便以后继续承揽到医院药品供应业务,陈某于2014年至2018年下半年,多次向欧某平送钱,共计75000元。

  5月31日,欧某平如实坦白了其收受他人贿赂款103000元,并主动交代了其还收受他人贿赂款328200元。经核实,欧某平受贿数额为341200元。6月14日,欧某平将收受他人的431200元上缴至县纪委。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欧某平在担任海南某医院、保亭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某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方面为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汪某、王某、李某、莫某、郑某、于某、钟某、陈某等8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8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1200元,并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法院:非法收受他人34万余元

  保亭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平在担任海南某医院、保亭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1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欧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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