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东方男子颜某川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给别人,然后与同伙将该摩托车抢回来。近日,东方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颜某川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2019年2月9日晚,被告人颜某川纠集同案人陶某龙、刘某、黎某锦、唐某强(4人已被判刑)等人在东方市八所镇天南货仓附近会合,颜某川向陶某龙、刘某、黎某锦、唐某强提议要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掉,并提议等他把摩托车卖了之后,五人一起将所卖的摩托车抢回来。
随后,颜某川将一辆摩托车以8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王某。颜某川返回与刘某、黎某锦、陶某龙、唐某强商定,将卖出去的摩托车抢回来。
同日23时许,颜某川通过手机GPS定位追踪到其出售的摩托车位置后,与刘某、黎某锦、陶某龙、唐某强驾驶轿车来到高排村附近公路等待。当被害人王某、陈某驾驶两辆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颜某川在轿车上通过手机操作,将其卖给王某的摩托车断油熄火,后陶某龙持刀与刘某、黎某锦、唐某强下车对二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抢走被害人王某、陈某的二辆摩托车。
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被抢的摩托车价值11420元,陈某被抢的摩托车价值10753元。
另查明,2019年5月21日,被害人陈某被抢的摩托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案发后,同案人刘某、陶某龙、唐某强、黎某锦分别退赔22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给被害人王某。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颜某川被抓获。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东方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