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吴佳穗 通讯员 覃易琼 文/图
朱毅受审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朱毅先后利用其担任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所长、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郑某祥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8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朱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8万元,其中收受刘某胜价值30万元股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朱毅到案后如实供述已经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且收受刘某胜价值30万元的股权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