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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锁潜入超市偷银饰品 被发现后持钳子砸伤保安

男子涉嫌抢劫罪,被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记者 畅凯

  本报讯 屯昌男子吴某亮2016年因爆炸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今年4月23日,出狱没多久的吴某亮因涉嫌抢劫罪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近日,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吴某亮提起公诉。

  今年4月6日凌晨,吴某亮带上手套、外套、口罩、袜子、钳子等作案工具,从屯昌县某村委会骑摩托车到屯昌县某镇一超市门口处,用钳子撬开该超市大门口的锁头后进入一楼,盗窃某金店内的银手镯、银筷子、银项链等银饰品以及两块手表。当吴某亮带着赃物走到超市门口处准备骑摩托车离开时,被超市保安陈某甲发现并进行阻拦。在两人扭打的过程中,吴某亮持钳子砸向陈某甲的脸部,将陈某甲打倒在地。随后,吴某亮带着赃物逃离现场,逃至屯昌县某村的小溪处时将两块手表丢弃。

  4月9日,吴某亮将赃物银饰品熔成两块大银块后于第二天拿到海口市销售,得款人民币8865元。4月24日,办案民警依法从海口市某处扣押到赃物银块2955.12克。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银饰品进行鉴定,结论为足银饰品。经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足银每克人民币3元,合计人民币8865.36元。经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两块瑞尼达手表价格为人民币2670元,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11535.36元。经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535.36元,在逃离现场时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亮曾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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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男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东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男子涉嫌抢劫罪,被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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