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A05版    企业资讯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3月1日起施行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评审不得收费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职责、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和范围、申请流程和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要求。《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琼府办〔2007〕66号)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省、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分别成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工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办法》明确指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人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编入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停止享受初次鉴定的相关待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后,自鉴定结论下发次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存在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林文星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网传“三亚崖州区一牛肉丸档口检测出新冠病毒”~~~
男子伪造外公外婆死亡证明~~~
~~~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均与纸质专票相同
万宁南桥镇原镇长罗某洪~~~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3月1日起施行~~~
   第001版:封面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要闻
   第A04版:海南新闻
   第A05版:海南新闻
   第A06版:海南新闻
   第A07版:海南新闻
   第A08版:非常职业
   第A09版:非常职业
   第A10版:海南新闻
   第A11版:财经
   第A12版:中国
   第A13版:天天出彩
   第A14版:天天出彩
   第A16版:国际
纯属谣言!涉事女子自首
骗取养老金不成 被拘10日
我省昨日起推行增值税专票电子化
受贿121万获刑4年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评审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