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职责、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和范围、申请流程和费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要求。《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琼府办〔2007〕66号)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省、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分别成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工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办法》明确指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人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编入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停止享受初次鉴定的相关待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后,自鉴定结论下发次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存在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林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