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海南一分院依法起诉的陈某华等人拆解、冶炼废旧电池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华等人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61万元。该案是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案人数较多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期间,陈某华等41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在澄迈县某镇砖厂内开设废旧电池拆解厂,将收购来的废旧车用蓄电池拆解后运往某村一橡胶林内非法冶炼成铅锭出卖获利。
该案系省检一分院在审査批捕陈某华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发现其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9年2月立案审查。经鉴定,废蓄电池拆解后产生的蓄电池盖、蓄电池塑料壳及冶炼铅锭产生的废渣、烟道灰等均属于危险废物;非法冶炼铅锭过程中产生的含烟尘、铅、二氧化硫的废气、含铅废渣及烟道灰等固体废物已对大气和土壤造成污染,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损失122.61万元。
2019年11月,省检一分院就该案依法向海口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2月,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 畅凯 通讯员 梁海英 梁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