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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

套取资助资金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记者 林文星 

  本报讯 日前,省教育厅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提出八条措施,要求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建立中职学校办学资质年检制度、严禁注册“双重学籍”等,对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通知》要求,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各市县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职责,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强化“六个严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实行省中招录取系统录取和注册入学两种办法,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五年一贯制培养试点项目统一在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录取;普通学制学生录取,按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清查办学资质。《通知》指出,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年检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年检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学校,缩减其招生计划,暂停新生学籍注册,直至停止招生;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取缔招生资格。

  各校要在新生入学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中职学籍系统为其建立电子档案。新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在学生学籍发生异动(含留级﹑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注销、死亡等)时,必须及时维护相关信息。

  《通知》强调,严禁注册“双重学籍”。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但其在未完成义务教育之前,严禁中职学校为其注册中职学籍。严禁在中职学籍系统为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在籍学生注册学籍。

  在资助方面,《通知》指出,申请中职学生资助的学生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籍异常的学生不得申请中职资助。“村官班”“双学历”中职班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不能申请除免学费之外的其他中职资助。与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学籍信息重复的学生不得申请中职资助。各市县各学校应逐级逐人开展核查,确保每位受助学生在籍在校,及时删除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学生信息,坚决杜绝重复资助。

  省教育厅在《通知》中指出,对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注册“双重学籍”、不及时维护中职学籍和资助系统数据等行为,对套取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或中职资助资金的组织和个人,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该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各学校招生、学籍与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有关问题线索将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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