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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共享农庄民宿可租赁给消费者

租期可达20年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通知,为解决共享农庄发展中存在的“堵点、难题”,促进共享农庄健康有序发展,把共享农庄作为乡村振兴有力抓手。记者 林道亨 林文星

  单项行政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共享农庄项目报建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机制。建立一年一申报制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建设计划。受理部门列出项目审批清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并联审批、容缺办理,在申请材料齐全条件下,单项行政审批应当5个工作日内办结。与村集体合作的共享农庄项目可以村集体的名义报建,或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按程序报建。将开办共享农庄项目纳入“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改革,建立“跑一次”或“零跑腿”审批制度,探索网上审批“一网通办”。鼓励乡镇政府为共享农庄投资者代办报建等相关手续。

  简化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共享农庄建设项目,且已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农转用审批时限1个月。共享农庄项目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共享农庄民宿租赁期限可至20年

  鼓励共享农庄项目优先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鼓励村集体及符合条件的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共享农庄建设。支持闲置的农村宅基地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采取租赁、联营、入股、使用权流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建立企业、村集体、农户利益分配机制。支持村集体或农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闲置农房和符合条件的乡村校舍、垦区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或农房等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建设民宿、旅游经营性设施等,支持三亚市先行试点,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合作协议颁发建筑物使用权(租赁)鉴证书。共享农庄的民宿可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个性化订制,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租赁期限可至20年。依法依规将共享农庄纳入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和干部职工疗养休养的采购项目。

  不得以共享农庄为名建别墅商品住宅

  把符合条件的共享农庄纳入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范围。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共享农庄建设投入。符合条件的共享农庄可参与美丽乡村、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农业绿色发展等财政项目。

  发展共享农庄应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不得以共享农庄为名建设私人会所、别墅大院、商品住宅等房地产项目。对存在违规建设问题的共享农庄,责令整改、分类处置,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共享农庄创建资格。

  纳入市县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成立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市县相应成立共享农庄工作专班,定期研究解决共享农庄发展的具体问题。发挥海南共享农庄联盟、共享农庄专家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作用,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将共享农庄推进情况纳入市县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将共享农庄规划建设纳入所在乡镇、行政村的工作职能和考核内容,乡村振兴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配合村“两委”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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