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电动车还打人 东方一男子获刑10个月 2021年11月25日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东方男子臧某酒后骑电动车还打人。近日,东方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10月3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臧某酒后骑电动车途经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一理发店门前时,撞倒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理发店门前的电动车,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臧某便用拳头打、用脚踢高某致高某的右前臂受伤。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的右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东方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东方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