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新安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期)位于东方市八所镇建设南路和东海南路交会处,其中限价商品房805套,经济适用房733套。申请受理期限自12月3日至12月14日,周六、周日不受理,受理时间为8:00-12:00,15:00-18:00。
符合条件申请人数不超过房源数,则将所有房源号统一进行抽号;如符合条件申请人数超过房源数,则超出部分将补充空号,补充至数量与符合申请人数一致后,进行统一抽号。
申请人对其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存在拥有自建房、商品房(包括无产权私宅),或已经享受保障性住房,或以个人名义为他人购房(转卖购房指标)情况,经举报或审核发现,将报送东方市纪委、市监察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
无自有住房(含商品房、自建房等,包括无产权私宅),无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收入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收入标准,即:1人户年收入不超5万元,2人户年收入不超9万元,3人户及3人户以上人均年收入不超过4万元。
同时还需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1)东方市八所镇城区内的城镇户口家庭;
(2)财政供养人员;
(3)在八所镇城区内的单位工作满5年并至今连续交纳5年社保人员。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东方市八所镇城区内的城镇户口家庭;无自有住房(含商品房、自建房等,包括无产权私宅),无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人均收入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人均月收入不超2100元) 。
申请时需提供下述材料:
1.《东方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表中填写的家庭成员均提供复印件);
3.单位或居委会公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单位或个人承诺函;
4.借住或租住证明(借住房屋以房东开具为准,租住房屋以租赁证明为准,并提供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5.东方市户口需提供东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无房产证明,非本地户口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开具无房产证明及无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海口及三亚户口需到东方市房管局开个协助调查函);
6.单位出具的财政供养人员证明;
7.单位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以八所镇城区内的单位工作满5年并至今连续交纳5年社保人员身份申请需提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