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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施工受伤该“谁”负责?

  本报讯 近年来,装修工人在作业时摔伤、坠亡等事件时有发生并引发劳动争议。像这类情形,工长或装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主或业主是否可以免责?装修工人又该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记者 吴佳穗

  他施工时从二楼楼梯口摔下,获赔59万余元

  黎某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石头谭小区的房屋(三层,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左右)外墙防水程,以9元/平方米的价格发包给无防水施工资质的羊某,羊某雇佣小杨进场施工,按照7元/平方米的价格计付。小杨于2018年8月3日进场施工。2018年8月8日下午5时左右,小杨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楼梯口坠落受伤。事发后,小杨先后在儋州市人民医院和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小杨自费医疗费为64268元,黎某和羊某各自支付了3000元赔偿费。

  为维护自身权益,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羊某赔偿1011987元,黎某承担连带责任。因对一审判决不服,羊某和黎某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涉案工程属于建筑活动,黎某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明知羊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将涉案工程防水工程分包,违反了法定义务,与羊某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杨作为成年人,应知在高处施工中存在的危险,因其自身疏忽大意跌落楼梯,小杨应对本次事故承担40%的责任。

  小杨因本次侵权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4606.14元,扣除黎某和羊某各自支付3000元合计6000元,即羊某应支付小杨各项损失998606.14元,黎某负连带责任。据此,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004606.14元×60%-6000元=596763.68元。

  他施工时从1.8米高处摔下,获赔15万余元

  2018年末,海口惠×公司承接位于海口市某会展中心的某会展馆制作。海口惠×公司与杨某口头约定了施工范围和施工费用。后杨某召集包括小正在内的工人入场施工。2018年12月10日,小正站在高约1.8米的人字梯上施工,未佩戴安全护具。其自述当时正在上螺丝,因螺丝打在铁片上打滑导致其重心不稳摔倒至地面。

  当天小正被送至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2月30日出院。医院《出院记录》中诊断小正为创伤性脾破裂及左侧第10后肋骨骨折。2019年8月16日,经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小正脾破裂并行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8年12月25日,海口惠×公司、杨某与小正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小正的急诊费等费用合计31199.18元全部由海口惠×公司承担;小正于2018年12月21日后因有未检查项目需要住院的后续费用由海口惠×公司支付;小正出院后由海口惠×公司与杨某支付小正误工、营养护理费等所有费用共计2万元(其中海口惠×公司支付1.5万元、杨某支付5000元);海口惠×公司、杨某支付完上述费用后,小正如有其它因工作、生活所引起的后续各种身体不适,均与海口惠×公司和杨某无关,小正不得以各种理由再向海口惠×公司与杨某主张任何权利。

  小正将海口惠×公司和杨某告到法院后,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属于显失公平条款并予以撤销。海口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海口惠×公司、杨某、小正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只约定海口惠×公司、杨某向小正支付部分费用,未约定小正因涉案人身损害依法可主张的其他费用,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属于显失公平条款并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本案中,海口惠×公司为分包人,杨某为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小正为雇员。杨某作为雇主一方,应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管理监督义务,但在本案中,杨某未尽到安全提醒及防护义务,应对小正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小正作为雇员,应尽到施工安全的义务,但在本案中,其明知站在人字梯顶端最为危险仍然为之,从而发生安全事故,其对自身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而海口惠×公司作为分包人,应当知悉杨某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小正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各方的过错情况,杨某应承担70%的责任,小正应承担30%的责任,海口惠×公司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小正诉请的各项赔偿损失总计252144元,根据各方的责任承担比例,杨某应承担176500.8元(252144元×70%),海口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减海口惠×公司、杨某已经支付的20000元,杨某、海口惠×公司还应向小正承担赔偿156500.8元。

  据此,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判决,杨某向小正支付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6500.8元。海口惠×公司对杨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他安装柜子被电锯锯断手指,获赔75176元

  2020年6月12日,小王受刘某指派为刘某客户安装装饰柜。在安装操作过程中,小王不慎被电锯锯到手指,造成左手大拇指末节完全断离。小王受伤后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小王住院治疗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8日,共计7天,出院诊断为:左手电锯伤;肺部慢性感染;肝钙化灶。事后,小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4977元。

  经小王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小王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小王被评定为十级残疾。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小王受刘某的指派为刘某客户安装装饰柜,由刘某指定业务范围、工作场所,提供已切割制作好的装饰柜半成品,小王听从刘某安排和指挥进行安装,刘某向小王支付劳动报酬,上述事实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本案中,小王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安装装饰柜过程中使用自带电锯对装饰柜进行切割时,未尽到谨慎注意、防范义务,导致自己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由刘某承担70%的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

  二审认定,小王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352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小王与刘某承担责任比例各为50%较为适当,故刘某应赔偿小王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5176元。

  律师说法

  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严国力介绍,关于装修工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受伤该谁负责的问题,需要分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如果房主找的是装修公司,那么房主与装修公司之间就形成承揽关系,而装修公司与工人之间是劳动或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房主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如果装修工人是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装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装修找的是工长,那么和第一种情况类似,房主与工长之间是承揽关系,工人或第三人受伤的,由工长作为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同之处在于,工长与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提供劳务的工人因装修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工长承担侵权责任。工人因装修受到损害的,根据工长与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情况,如果房主直接将某一部分装修活发包给某个人,那么房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要么是承揽关系,要么是劳务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房主就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是劳务关系,房主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是有可能承担责任的。首先,如果提供劳务的工人因装修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房主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工人因装修受到损害的,根据房主与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说,如果房主在工人装修受伤一事上有过错,需要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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