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5.8万元获刑1年
□通讯员 李忺 刘涵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张某强系乐东某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原站长。2017年至2019年间,张某强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范某某等6人的钱款共计158000元后,为范某某等人“行方便、开后门”,使未获得砍伐手续的范某某等人得以砍伐树木改种其他经济作物。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5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