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他人15万元徇私枉法 三亚一派出所原所长
获刑9年罚金15万
2020年12月21日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方某在担任三亚市公安局海棠湾公安分局林旺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5.1万元。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该案,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方某所退赃款22.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

  2013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方某担任三亚市公安局海棠湾公安分局(2016年1月更名为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林旺派出所所长。方某利用担任人民警察的职务便利,收受涉恶犯罪人员钟某胜、有罪的人王某颢的财物,徇私枉法,明知钟某胜等人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王某颢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故意包庇使其不被刑事追诉。

  先后收受黎某桑6万元、李某0.5万元、邱某祖0.6万元、欧某阳4.5万元、林某超3.5万元,为黎某桑、李某、邱某祖、欧某阳、林某超开设赌场或者赌博违法行为提供保护,共计受贿15.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无视国家法律,收受钟某胜、王某颢财物,共计13.5万元,明知钟某胜、王某颢等人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情节严重;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5.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方某收受王某颢9万元并为其提供保护,其行为是受贿罪,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规定,应择重罪以徇私枉法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方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不服,提出上诉。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据此,该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