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24日下午,省一中院在琼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件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梅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和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共120多人参加旁听庭审。
据了解,琼海户籍被告人王某梅,女,62岁,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 2016年10月27日被批准逮捕,并于今年4月12日被省一中院取保候审。
据悉,被告人王某梅在没有任何药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2016年5月起,分别购买药品外包装盒、空药瓶、空胶囊等物品,以及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和神曲粉作为生产药品原材料。然后,在琼海自家室内生产、销售“筋骨丹”和“军用神丹”两种药品牟利。2016年9月22日,王某梅在家中销售2瓶“筋骨丹”给何某明。同日,王某梅在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王某梅家中查获其生产的“筋骨丹”430盒、“军用神丹”201瓶,以及用来生产上述药品的搅拌机、胶囊模具、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等一些物品,货值金额共计15312元。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认定,王某梅生产的“筋骨丹”、“军用神丹”均为未经批准生产和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承认自己从2016年5月起,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各种原材料,在自家卧室生产“筋骨丹”和“军用神丹”两种药品并进行销售。在法庭上,她深深忏悔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以后不再从事类似的生产、销售活动,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省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梅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王某梅所生产、销售的假药并未含有造成人体重大损伤的成分,且已销售数量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