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对现有证据所证明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需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经决定可以批捕。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逮捕时,已有证据可能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此,“附条件逮捕”自诞生起就伴随着争议。在一些专家学者看来,这一规定降低了逮捕标准,有悖“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
而关于逮捕标准,《刑诉法》早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标准,因11年前“附条件逮捕”规定的出台被开了“口子”。2006年,最高检检委会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提出“附条件逮捕”相关规定。
据新华社报道,由于多种原因,附条件逮捕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重大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对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存在“以捕代侦”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随后的2013年,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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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自11年前出台后就备受争议,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规定有悖“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以捕代侦”的情况。
对于这些争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告诉记者,事实上“附条件逮捕”在实践中用得很少,只是今年最高检内部下发文件正式取消了。顾永忠说,关于“附条件逮捕”的规定出自最高检内部文件,其本意在于将没有达到逮捕标准的有条件地逮捕进来,之后达不到逮捕标准再释放,“可以附条件不逮捕,但是不能进行附条件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