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口市民姜先生家的保姆彭某趁家中无人时,数次盗窃屋中现金,共计人民币6300元。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6月,姜先生雇用保姆彭某,彭某主要负责家中卫生、做饭、洗衣服等家务。彭某干活非常勤快,深受姜先生及其家人的信任。在日常生活中,姜先生经常把现金放在卧室的抽屉或者其他位置。出于信任,姜先生在家里放钱的事情,没有避着保姆彭某。其间,彭某数次盗窃姜先生的钱均未被姜先生及其家人察觉。2016年4月25日,突然进入卧室的姜先生撞见彭某在盗窃,随即打电话报警,彭某盗窃的行径至此才暴露。
2016年4月25日,彭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2016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今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批准逮捕并羁押在看守所。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自2015年6月起在被害人姜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2016年3月,彭某先后两次从姜某家中卧室内盗走人民币共计5300元。2016年4月23日16时许,彭某再次从姜某家中卧室里盗走人民币1000元。
2016年4月25日17时许,被害人姜某发现彭某盗窃后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后从彭某身上扣押到其盗窃所得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扣押在案的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彭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人彭某表示,“我认罪悔罪,我得到了教训,请给我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彭某请求法院判处其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龙华区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