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包工头何某建承建晨星农场公路改造建设工程。2016年上半年,晨星农场并入中坤农场,为了尽早拿到工程款,何某建找到了此时任中坤农场场长、党委副书记的王开兴。
“2009年上半年某天,何某建请我到海口市金垦路一家酒店吃饭。他说在农场合并之前,他在晨星农场有个工程已经开工建设,请我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我让他按程序报批。临走时,何某建送给我1万元现金。”根据王开兴供述,同年7月某日,何某建在屯昌县一酒店又送给王开兴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09年,黄岭农场并入中坤农场后,王开兴在一次工地视察时认识了包工头何某辉。为了在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上得到王开兴的关照,何某辉送5万元现金给他。
2009年至2012年期间,在王开兴的帮助下,黄某某先后承建了中坤农场的职工住宅楼B栋、B2栋、B3栋等多宗建设工程。为感谢王开兴的帮助及以后继续得到其关照,自2010年至2013年期间,黄某某分三次共送给王开兴现金人民币20万元。
此外,在王开兴任职中坤农场场长期间,包工头林某在王开兴的帮助下,承建了该农场的多个工程,为表示感谢并顺利拿到工程进度款,林某先后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给王开兴。
任职期间,王开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包工头朱某某、姚某某在尽快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上给予帮助,为此,收受好处费共计34万。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开兴在担任海南国营中坤农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何某建等8人贿赂共计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海南一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开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