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白沙黎族自治县一对夫妻登记结婚4年,两人共同生活一年多后,因性格不合分居。女方后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男方则要求女方返还2.8万元彩礼。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对该男子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2年,阿芳与阿强(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在阿强给付2.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当年年底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一起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女儿。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短时间接触后便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初,阿芳开始回娘家居住。阿芳后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阿强对阿芳关于离婚及孩子抚养方面的诉求表示同意,但以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要求阿芳返还2.8万元彩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阿强的诉求予以支持。
阿芳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用返还彩礼。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阿芳与阿强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年多,决定阿芳是否返还彩礼的关键,在于阿强是否因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困难。二审时,阿强当庭陈述其婚前平均每月收入三四千元,婚后月收入三千元左右,从阿强的陈述来看,其有一定的收入,靠自己的能力可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不属于生活困难。此外,双方登记结婚4年多,婚后育有一女儿。据此,海南二中院认为阿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遂判决撤销一审关于阿芳返还2.8万元彩礼的判决,支持阿芳的上诉请求。
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的前提下,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