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发生在2017年6月14日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近日一审宣判。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柳喜春等4名被告人构成犯罪,考虑到4人在案发后自首且脱逃嫌犯当日被抓回等因素,对4人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柳喜春(芦溪派出所民警)和黄祖亮、文田汝、刘怀军(均系芦溪县巡防大队队员)受芦溪县公安局指派,于2017年6月14日凌晨0时至8时许,在芦溪县人民医院三楼ICU病房值班看守芦溪县“5·12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丁某。在此期间,4名看守人员未认真检查手铐和履行看守职责,分别躺在ICU病房看护病床和沙发上玩手机并先后入睡。6月14日凌晨5时4分,丁某趁柳喜春、黄祖亮、文田汝、刘怀军熟睡之际,挣脱手铐并窃得黄祖亮、刘怀军放在沙发扶手上的两把汽车钥匙,逃离ICU病房。8分钟后,丁某驾驶黄祖亮的汽车逃离医院。
6月14日凌晨5时50分,看守人员黄祖亮、柳喜春等人醒来发现丁某脱逃。当地警方紧急启动追捕。当日上午,丁某在湖南浏阳市被芦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鉴于4名被告人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丁某于脱逃当日被抓获归案,法院认定4名被告人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