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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柯圣春

受贿255万元 获刑12年

违规将储备粮储备及轮转业务承包给6家民营企业
  本报讯 原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柯圣春,任职期间将储备粮储备及轮转业务承包给民营企业经营,部分用于购买储备粮的政策性免息贷款被分包企业私用,资金无法回笼,银行停止放贷,资金链断裂,储备粮质量受到影响。其间,柯圣春收受各分包企业负责人好处费、吃回扣,包庇企业,受贿共计25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柯圣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12年。柯圣春不服上诉,海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吴兴

  将储备粮业务违规承包给民营企业,当起“甩手掌柜”吃回扣

  2005年,经海口市政府批准,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储公司”)成立,柯圣春受海口市粮食局委派,任二储公司董事长。同年,海口市粮食局发文,二储公司开始开展市级储备粮储备及轮换业务。

  2006年至2014年,柯圣春在执行海口市地方储备粮的承储和轮换任务过程中当起了“甩手掌柜”,在未书面上报海口市粮食局审批的情况下,违规将储备粮轮换任务交由不具备储备粮代储资质的东银公司、国威隆公司、迎喜红公司、宝来顺公司、弘达公司、湘韵公司等6家民营企业经营。

  储备粮轮换任务外包后,柯圣春以二储公司名义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政策性免息贷款用于购买储备粮。大米运回海口,二储公司让民营企业支付一定风险保证金后,将大米运回各自仓库进行存储和粮食轮换。将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任务承包出去后,二储公司依然获得地方储备粮管理和轮换补贴,而分包的民营企业则无偿使用政策性免息贷款,用于开展其公司私人粮食贸易业务,以获取利润。

  企业为了逐利,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轮换储备粮,而是根据市场需求和行情有选择性地进行轮换,对不易销售、不赚钱的储备粮长期不轮换,甚至购进陈粮充当储备粮,导致储备粮质量下降。

  2009年至2012年合作轮换粮业务期间,东银公司以次充好、将大米进行搭配销售,降低成本,获取利润,共销售24000吨轮换粮。为了感谢柯圣春在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上的支持,该公司负责人按照每吨大米1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分两次送给柯圣春24万元。

  2009年二储公司和海口迎喜红公司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从2009年至2012年共销售8000吨轮换粮,为感谢柯圣春的关照,该公司负责人按照每吨大米2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分多次送给柯圣春共计16万元。

  民营企业私用轮换粮货款,回笼资金链断裂,导致储备粮缺库

  因大米质量问题,部分民营企业经营出现巨大亏损。民营企业将轮换粮货款用于其他用途,导致拖欠货款越来越多,延期回笼货款的时间越来越长。2014年8月份,二储公司将3000吨大米轮换粮交给东银公司代储代轮,东银公司将该批轮换粮货款用于其它用途,没有资金完成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且未及时将货款回笼给二储公司。

  因拖欠贷款巨大,柯圣春不再向琼山农发行申请下一批轮换粮贷款购粮给东银公司代储代轮,导致东银公司资金链断裂。

  2014年10月20日,东银公司承担代储代轮业务的杰利仓库出现抢粮事件,该公司已销售的二储公司2850余吨价值1425万余元的大米轮换粮货款无法归还。

  同年5月份,柯圣春将一批3400吨价值952万元的先购后销轮换稻谷承包给弘达公司的陈某。陈某因为拖欠湘潭县农发行的贷款,就将该笔952万元用于还贷。湘潭县农发行不再发放贷款给陈某,陈某资金链断裂,无钱再购买稻谷给二储公司作为储备粮入库。

  2014年8月份,柯圣春交待分管稻谷的王某等人对该批3400吨稻谷进行验收入库。但王某并未对该批稻谷进行验收,只是电话联系赵某,便填写《调入货品验收单》。同年10月份发生抢粮事件后,柯圣春带二储公司其他领导成员到湘韵公司租用的金牛岭仓库检查时,发现仓库里的稻谷是陈粮,柯圣春等人意识到该批稻谷并没有回货,赶紧安排财务人员柯某将该批已经作验收的3400吨稻谷做账面红字冲减。

  抢粮事件后,二储公司拖欠银行1371万元的稻谷储备粮贷款和2000万元的大米储备粮贷款。2015年1月份,柯圣春被海口市粮食局停职,同年6月26日被立案调查。截至2015年12月,二储公司库存的大米储备粮为100吨,稻谷储备粮为3387.81吨,大米储备粮缺库3900吨,稻谷储备粮缺库为1184.19吨,拖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轮换贷款307万元无法归还。

  柯圣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终审领刑12年

  柯圣春任职期间,收受各分包民营企业负责人好处费225万元。根据海口市审计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二储公司在储备粮的质量和储存品质方面粮食质量达标率为21%,不达标率为79%。不达标的主要是不宜存粮食1039.8吨,储存品质宜存率低等问题。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柯圣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柯圣春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故判决柯圣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一审宣判后,柯圣春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海南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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