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首次运用审查逮捕诉讼化听证办理一起非法处置扣押财产案件,远程提讯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董某某,在综合评判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逮捕条件的基础上,最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了解,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另案处理)向三亚、海口等地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各种汽车,然后谎称这些车辆是抵押车辆,并低价转让给被害人,牟取暴利。涉案车辆多达53辆,公安机关破案后,陆续追回涉案车辆,并将车辆扣押在公安局大院内。本案犯罪嫌疑人向某某系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车主,于今年4月18日将公安机关扣押的4部车辆私自开走。
为确保逮捕案件质量,承办检察官决定对该案启动逮捕诉讼化审查,在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是否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及是否存在扣押财物保管不善问题进行说明。
承办检察官就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立法渊源、犯罪构成等进行详细的说明,认为本案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但情节较轻,偷开走的车辆于当天全部追回,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没有造成太大影响。向某某、董某某既是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又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两人主观恶性较小,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中有诸多不当之处,因此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时针对公安机关不规范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权利义务及不妥善保管扣押财产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