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老邻居因1.5平方米土地起纠纷
2013年,阿辉和家族成员共同出资对祖屋进行拆除重建。阿辉称,在他推倒祖屋重建期间,邻居阿强将自家围墙拆除重建,趁机侵占了正对他家祖屋大门的过道土地。阿辉还称,阿强所侵占的土地属于他家原祖屋大门的一部分,阿强理应将该土地归还。
阿强则称,阿辉所称被侵占的土地在他向董某购买的宅基地范围内,他依法享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并未侵占阿辉家的土地。
因协调不成,阿强向当地镇政府提出确认土地所有权申请。镇政府受理该申请后,依法对争议地进行测绘,并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表明,阿强向董某购买的宅基地范围有地契为证,同时有居委会予以证明,存在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确认归阿强所有。
法院现场勘查核实争议土地归他邻居所有
阿辉对此不服,向儋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调查,于2017年3月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当地镇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阿辉不服,于2017年3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要求镇政府重作行政行为。
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核实,该争议土地位于阿强的宅基地西南角,与阿辉家东门右侧之墙壁相邻的一根原地基遗留的档石起,向东3米、宽0.5米的位置上,面积1.5平方米。该争议土地使用权归属阿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和市政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阿辉诉请于法无据,遂驳回阿辉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阿辉不服,上诉至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全案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现场勘查,阿强在向董某购买宅基地时,该宅基地上留有倒塌房屋的遗迹。结合阿强从其现使用宅基地挖出的档石走向及所在的位置范围,能够认定争议地不是空地,而是属于阿强现使用的董某原房屋地基的范围之内。阿辉诉称争议地属于其祖屋原大门的一部分,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