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永青在担任澄迈县人民医院设备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在负责医疗器械接收、验收以及款项拨付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潘某、张某、单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黄永青供述,从2009年12月至2017年4月,先后收了设备供应商黄某2送的4万元、黄某1送的3万元、梁某送的3万元等,共计“好处费”18.2万余元。因黄永青供述的收受海南某医学仪器有限公司及某市明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代表送的“好处费”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予认定。记者 刘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