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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男子酒店被害 妻子获赔36万余元

2凶手一人已伏法,无遗产可执行,一人被判死缓,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报讯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庄严承诺。那是否可以理解为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能彻底执行到位呢?显然不是,为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案件,昨日,省高院发布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崔善红

   案例1 男子酒店被害 妻子获赔36万余元

  三亚中院:2被执行人一人伏法一人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

  199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翁某的丈夫在三亚某酒店被害。2006年12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缓;任某、陈某各赔偿翁某18万余元,被抢劫24.5万元追缴退还。

  在原执行程序中,法院经调查,任某已执行死刑,没有遗产可供执行;陈某在服刑,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当地居委会也出具证明陈某无财产。

  翁某反复信访后,三亚中院恢复本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发函到其原籍重庆市调查,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到监狱提审陈某,陈某表示其没有经济收入。

  今年5月8日,三亚中院传申请执行人翁某到庭,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对被执行人“四查”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准备启动对翁某司法救助程序,但翁某认为还有嫌疑人没有抓捕归案,坚持上访,并拒绝法院司法救助。

   

  案例2 3被告被判还款223.12万元

  三亚城郊法院:其中2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高某某、某某电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判决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23.12万元及利息。

  该案因被执行人长期在三亚生活,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便将此案委托给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发现李某某和高某某名下没有可供处置的房屋和车辆,但微信余额里有1万余元,系二人的日常生活费用,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倒闭。李、高二人目前在三亚以卖菜维生,租住在当地居民房屋内,收入只够日常花销。其名下虽有一宗农村宅基地和五亩承包地,但均不属于可以处置的资产,因此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亚城郊法院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二人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核查,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张某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城郊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3 银行账户被扣划2.8万元后还欠22万余元

  儋州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儋州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

  因王某某未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儋州法院先后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王某某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法院遂向王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王某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每个月有退休金入账,儋州法院已裁定额度冻结该银行账户存款24.3万余元,并前后两次扣划该账户内余额共2.8万元。此外,该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执行案款2.8万元,未执行案款21.2万元、执行费3500元、罚款5000元。

  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文书,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该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4 公司名下5辆汽车被轮候查封或查封

  海口中院:名下林权证被其他法院查封未能执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口中院于今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海南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该公司名下有汽车5辆,并对上述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或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未能查找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海口中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五指山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的林权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海口中院向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林权证的首封法院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协助执行函,请求该院协助将拍卖被执行人公司林权所得执行案款扣留、划转至海口中院执行案款账户,但首封法院至今没有回复。海口中院查到,被执行人公司已搬离其原办公地址,无法找到其办公地点。

  今年6月19日,海口中院向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海口中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海口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5 七旬翁无证骑摩托车撞伤人被保险公司追偿11万元

  文昌法院:老人年事已高,养老金微薄,无可供执行财产

  现年71岁的老林是文昌法院一起追偿权纠纷的被执行人。2016年1月,老林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该摩托车在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海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途经铺文线碰撞同向步行的行人老张,造成老张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老林负交通事故全责。老林与老张家属在文昌市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公司向受害人支付总计11万元的赔偿金,并有权向被执行人老林进行追偿。

  而后,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公司以被执行人老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非法驾驶车辆为由向法院起诉,向被执行人老林进行追偿。

  文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老林向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公司赔偿保险赔偿金11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届时生效。被执行人老林仍未向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公司给付赔偿金,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文昌法院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老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多途径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不动产领域等的信息,实地走访调查老林居住的村委会,均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老林主动到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表示自己已年迈无力,居住在46平方米的老瓦屋,每月收入仅为230元养老金,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年事已高,每月靠微薄的养老金维持生活,无可供执行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性收入,属于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的执行不能。

  据了解,“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此外,作为“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果生活确有困难,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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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2凶手一人已伏法,无遗产可执行,一人被判死缓,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被司法拘留后当场还15万元
~~~“老赖”戴上手铐立刻服软,当场结清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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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店被害 妻子获赔36万余元
欠25万元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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