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澄迈县第二中学向澄迈新华书店订购了2016年春季教辅书,由被告人王中蔚负责该校春季教辅书的征订工作。同年3月至6月,王中蔚陆续收到澄迈县第二中学高一、高二年级的辅导书款共计10.7万余元。期间,王中蔚将该笔款项用于给自己和母亲治病,以及帮儿子偿还欠款。同年8月,澄迈新华书店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征订款,王中蔚将其挪用款项的事实告知书店的工作人员,并提出以其工资卡作为抵押,以每月还款7000元的方式向该书店还款直至钱款付清为止。还款计划经书店领导同意,并由王中蔚本人出具了书面还款计划书。
王中蔚分别于2016年9月12日、10月7日、11月7日、12月8日将所欠澄迈新华书店的教辅书款10000元、4000元、7000元、7000元共计2.8万元交给澄迈新华书店。截至案发,王中蔚尚有7.9万余元未还。2017年3月14日,王中蔚主动退出剩余款项。
澄迈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中蔚在担任澄迈县第二中学教务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2016年9月12日还款1万元除外),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中蔚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鉴于被告人王中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 刘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