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人因在机场拉客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对方,致一人构成轻伤二级。一名男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武,男,1975年生。今年2月8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武与被害人梁某兴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候机楼前因拉客问题发生争吵。随后,陈某武拳击梁某兴面部,致其眼眶受伤、鼻梁骨骨折。之后,梁某兴及其朋友两人与陈某武、陈某明发生互殴。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带回调查。经鉴定,梁某兴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武赔偿被害人梁某兴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海口美兰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