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申请执行人李某租用被执行人海南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场地开展造船相关业务。同年7月,因材料短缺及生产需要,海南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借用了8张船用钢板供自己使用,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据并确认钢板折现29196元。被执行人原总经理张某,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并于2015年5月20日,因申请执行人李某追索钢板款,而在借据上书面承诺,收到相关款项后即向李某付款。后因海南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钢板借用事实,及相关法律关系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经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钢板借用事实,判令被执行人海南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钢板款29000元。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判决确认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
经过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协调,被执行人于近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付清了全部执行案款。至此,一宗历时将近5年的船舶建材借用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莫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