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吊销驾驶证,并收缴、强制报废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8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增量或更新指标时,名下必须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换言之,如果企业或个人名下存在未按规定报废和注销的机动车,将不能再以本单位或个人名义申请增量或更新指标。
机动车注销登记流程:
(一)业务流程: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业务流程:机动车回收企业→车辆解体→业务受理
(二)需提交的证明、凭证: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老旧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证明凭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由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