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
在项目招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据介绍,李有骨是湖南省新宁市人,原系海口市工商联(总商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副会长)。2017年间,被告人李有骨在任期间,被指派负责工商大厦旧房改造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商、工程承揽、股权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0万元。2018年5月11日,李有骨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同年5月19日,李有骨向中共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退赃40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有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招商、项目开发商股权转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有骨当庭自愿认罪,并全额退出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有骨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