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男子蔡某斌以“购买矿机生产某烁币出售后可获取高额回报”为由发展下线,非法吸收公共存款40余万元。海口美兰区法院经过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蔡某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从2016年4月起,蔡某斌从其上线刘某亮(情况不详,在逃)处得知美国某能公司某烁币项目可以赚钱,在明知某烁币项目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批的情况下,以从某能公司网站上购买矿机生产某烁币出售后可获取高额回报为由,通过微信、召开大型推介会、交流说明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按照每发展一名下线从刘某亮处获得总投资款5%的“直推”奖励。蔡某斌为海南某烁币项目的负责人,发展了下线李某逸(情况不详,在逃)、祝某莉(情况不详,在逃)、林某,三人分别投资了5000余元、50000余元和500余元。
被害人甘某(住海口美兰区)是祝某莉的下线李爱某(情况不详,在逃)发展的下线。为购买能生产某烁币的矿机,甘某注册成为项目会员后,于2016年5月11日将人民币40980元通过银行转给蔡某斌,蔡某斌扣除佣金后,将36000元转给刘某亮。
案发后,蔡某斌向被害人甘某退款10190元,取得了甘某的谅解。
此外,自2016年4月起,蔡某斌为推广某烁币项目发展了下线李某逸,被害人许某强(住海口美兰区)是李某逸发展的下线。2016年5月11日,被害人许某强注册成为某烁币项目会员后,将人民币302500元转至蔡某斌的账户内,用于购买能生产某烁币的矿机。蔡某斌扣除佣金后,将300000元转至刘某亮名下的账户。此前的5月10日晚,许某强以其妻子的名义购买矿机,其以刷POS机虚假消费的方式将60500元转给李某逸。
2016年6月初,被害人许某强发现某烁币第三方交易平台停止运转无法交易,遂报案。2016年9月13日,蔡某斌被抓捕归案。
海口美兰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