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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来了

今后这种车 不是想怎么用 就怎么用!

我省党政机关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 国产清洁能源车是标配 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等几种情形将被追责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我省党政机关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配备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而对于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行为,《办法》强调,将严肃追责。记者 刘泽飞

  A 执法执勤用车应严格限定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根据《办法》,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党政机关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配备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工作需要,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购买燃油公务用车的,省直党政机关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市县党政机关经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配备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办法》强调,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本级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B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出差首选公共交通工具

  《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在车身适当位置喷涂或张贴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据悉,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分为“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三种。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电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按季度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充电)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一车一卡加油(充电)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电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办法》指出,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根据《办法》,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清洁能源汽车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C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将被追责

  《办法》强调,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党政机关每年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车辆管理使用等情况,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2.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3.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4.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5.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2.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3.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4.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5.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越野等公务用车的;

  6.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7.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8.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9.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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