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精神,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我省自昨日起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
据了解,车用压缩天然气出厂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车用压缩天然气出厂价格由2.74元/立方米调整为2.72元/立方米。
加气站结算价格降低0.03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0.04元/公斤)。海口、澄迈地区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结算价格由4.00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56元/公斤)调整为3.97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52元/公斤),其他市县加气站结算价格由4.20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84元/公斤)调整为4.17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5.80元/公斤)。
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继续按照加气站结算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