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对梁某銮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同时,负责处理事故民警发现,梁某銮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类型为“E”,即只可以驾驶二轮摩托车,不能驾驶小轿车。
该起事故经过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调查后认定,梁某銮在不具备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资格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林某运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认定,梁某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