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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女子深夜取车被“保安”劫持 跳车脱险》追踪(详见本报2015年8月10日相关报道)

四年前的男子劫车案判了

  □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

  本报讯 海口的孔女士在停车场刚打开车门时,突然被从后方冲上来的陌生男子王某野劫上了车,车行至世纪大桥下时孔女士趁机跳车并报警。近期,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抢劫罪判处王某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原告孔女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834.48元。

  2015年8月7日晚上10点多,孔女士到海口市滨海大道青少年活动中心取车(白色东风标致408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780元),当她上车将一个墨绿色手提包放好后准备关门时,手持裁纸刀的男子王某野冲上前称抢劫,并强行威逼孔女士坐到后排座位,后王某野将该车驶离现场。王某野将车开至生生国际购物中心路口时,孔女士打开车门呼救,王某野继续前行。当车从世纪大桥下世纪公园准备右拐时,孔女士趁机跳车,后在路人的帮助下报警。王某野将车开到海口市华侨宾馆停车场,将车停到该处,并将孔女士的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4元)抢走。经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女士跳车摔致牙齿折断、肢体部皮肤挫擦伤,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发还孔女士。

  2018年11月20日,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野以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8024元,数额巨大,且致被害人孔女士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抢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王某野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野的犯罪行为致使孔女士身体受伤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王某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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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女子深夜取车被“保安”劫持 跳车脱险》追踪(详见本报2015年8月10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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